關於暫時處分,對方提呈抗告狀,案號的部分寫的是原案案號及股別。而我在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才著手準備答辯狀。一時不察,使用了原案案號及股別。明天要開庭,仔細看了一下法院通知,才想到這抗告已經有了新的案號及股別。不知道我使用原案案號和股別會不會有什麼問題?
另外之前自己準備的證據譯文忘記將人名改成"聲請人""相對人"等稱呼,已經提呈上去,不知道需不需要重新提出改過的版本?
上網實在找不到相關內容,想請教各位專業律師的建議!
謝謝!
您好,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:
1、案號股別沒關係,隨時可以更正,重要的是承審法官有拿到即可。
2、錄音譯文寫人名也沒關係。
3、倘若對於相關程序不熟稔,還是建議您委請律師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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